各位考生、家长:
四川石油学校是一所集职业教育、员工培训、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1995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省部级重点中专,2007年被国家教育部评定为国家级重点中专。
四川石油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普通中专招生有关政策以及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招生政策,对考生进行专业文化测试并按照行业对从业者身体要求进行体检的自主招生。按照国家规定,在考生报名时收取了考务费,不会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也没有授权过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来从事招生活动。请各位考生、家长在招生中不要轻信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谎言,以免上当受骗。
学校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录取资格的考生,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特此申明!
四川石油学校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附:
四川石油学校
招生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生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学历教育招生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招生工作必须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招生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坚持请示汇报制度,任何人不得擅自行事。学校实行招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校员工由于违纪违规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扣除工资(薪酬)、奖金、抵押金等。
第五条 学校员工违纪违规,也可以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种类有: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职位禁入、取消待遇、辞退、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章 处分的运用
第六条 在招生信息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报、瞒报招生信息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招生信息统计资料的;
(三)屡次错报招生信息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领导人员自行修改招生信息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部门、人员篡改招生信息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七条 违反招生议事规则和招生宣传审批程序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在招生过程中违犯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招生工作的;
(四)有其他违犯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九条 在招生报名、组织考试、评卷、统分、体检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 违反考试试卷保密制度,失密、泄密、窃密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破坏、阻碍、干扰学校招生部门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向招生、考试机构(部门)递条子、打招呼,提出违反规定要求的;
(三)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的;
(四)向考生及家长许愿的。
第十二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进行“考前辅导”的;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第三人谋利,从中索取或收受第三人财物的;
(四)有其他违犯廉洁纪律行为的。
第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接受考生(家属)财物,或者其亲属利用学校员工职务或工作上的影响,收受他人财物,本人知道后不予制止、纠正,或不将获取的财物如数上交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对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进行公然侮辱,诬告,陷害,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退赔全部违纪违规所得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的,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受处分期间故意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
(二)在应当给予处分的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拒不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五)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六)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包庇同案人员的;
(八)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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